首 页 | 走进万安 | 万安要闻 | 招商动态 | 投资指南 | 工业园区 | 企业风采 | 政策法规
|
部门简介
|
服务机构 | 驻外招商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 2008-08-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8-7-31  外经贸发展处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各有关企业:

    备受各界关注的纺织品服装等产品出口退税率调整已经确定。今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了《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现将该通知予以转发,请及时通知各有关出口企业,帮助企业及时了解、掌握出口政策的变化,切实做好出口工作。

   

                                       省外经贸厅发展处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 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

  二、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

  三、执行时间

  1.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8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8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8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1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12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 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 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 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 修改。

  特此通知。

 

 

          

 

 

 

 

 

 




招商动态
·江西合昌冷气材料板公司落户工业园区二期
·刘路生副县长深入企业调研
·长一塑胶五金公司陆总到我县考察投资环境
·县公安局领导深入永威塑胶公司开展帮扶工
·广东新达电子公司徐高成一行来我县投资考
·郭庆伟 蒋斌出席 环球联通(万安)产业区
·县长王四华率队赴浙江招商
·一按通(万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正式奠基
·万安顺凯照明电器公司落户县工业园
·各乡镇场、县直单位主要领导纷纷外出招商
万安电视新闻
·万安新闻20080728
·万安新闻20080725
·万安新闻20080723
·万安新闻20080721
·万安新闻20080718
·万安新闻20080716
·万安新闻20080714
·万安新闻20080711
·万安新闻20080707
·万安新闻20080704
Copyright ? 2005-2008 万安招商网版权所有
地址:万安县凤凰路建设银行四楼 赣ICP备05008544号
浏览本站的最佳显示效果:建议将电脑显示器分辨率调为1024*768